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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管理暂行办法今起征民意 违规最高处罚_家政管理的困惑-雇主VS保姆 向左?向右

发布时间:2024-04-11 07:24:34 阅读次数:11

家政管理的困惑-雇主VS保姆 向左?向右 家政管理的难点,雇主和保姆(衍生到整个家政服务)的摩擦,这事有点乱,关系复杂,在第三方看来,有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感觉。     一般的公司和员工之间,关系很明确,也有相应法律定义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的公司和客户之间,关系也很明朗,公司有完成的售后处理渠道。惟有这家政行业,大多数公司的实质是中介,这就麻烦了,保姆不是公司的员工,因而公司也逃避了对保姆和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家政中介公司化,虽然短期成本比较高,但是是一个趋势,国家可以在政策上给与一定优惠来引导家政中介公司化?让这些未来的家政公司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培训,考核,奖惩,售后服务,改善等等,把这些定义成义务,是推卸不了的;同时,加强对家政公司的监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保姆权益方面,国家是否可以引导雇主的家政消费观念,尊重家政劳动者,并且在立法上保障保姆的。家政管理暂行办法今起征民意 违规最高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规拒不整改或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两种。意见稿要求,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给家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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