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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商务部拟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三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有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芳,具体解读该暂行办法对家政行业和普通市民带来的影响。 家政公司违规最高可处3万以下罚款 “过去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有关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一些地方政府曾有过一些针对家庭服务业规范的尝试,形成了在本地域内对于家政服务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次首次由商务部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消费者、家政从业人员、家政公司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了三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有法可依。”谭芳表示。 如在家政公司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中介式)两种。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在暂行办法中,不但回答了该怎么做的问题,也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员发生纠纷不能“落跑” 在日常生活中,保姆与东家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从《田教授家的72个保姆》到告上公堂诉诸法律。如何在事先“立规矩”,让保姆规范服务;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合法解决,办法中也有规范意见。 在暂行办法常见问题中最热点的还属围绕有关保姆等家政工人的相关问题的一些规范。长期以来,家庭服务的范畴到底应包含哪些?家政工超时服务、合同签订比例低、无保险等现象较为突出,家政公司无证无照无资质,家政工易被强迫劳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上述问题都一一作了回答。 其中,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服务员的行为规范给予明确。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一旦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这避免了一旦发生纠纷家政服务员落跑的现。家政广告暗藏卖淫信息 两家卖淫窝点竟信息 据新华社电近日海淀警方从一些报纸上发现,家政服务广告中竟然暗藏卖淫嫖娼信息。 7月13日,万寿路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在万寿路某小区内有一个涉嫌卖淫的窝点。民警经过蹲守,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两名卖淫女、嫖客杨某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史某抓获。 30岁的女青年史某交代,今年5月,她决定开一家专门从事家政服务的公司,并找到报社刊登了家政广告。广告刊登后,很多人打电话询问:“做保健吗”?经过多方了解,她知道了所谓“做保健”就是提供异性按摩和性服务。因自己手里没“小姐”,史某按另一家家政公司刊登的广告电话,结识了比她早入行的陈某,在电话中两人经过一番商议,初步达成了“客人”、“小姐”、“信息”三共享的协议。 根据史某和嫖客的供述,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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